上證發〔2024〕7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深入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規范股東減持行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意見(試行)》《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等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并整合了配套業務規則,形成《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5號——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以下簡稱《指引》,詳見附件),適用于主板、科創板上市公司。《指引》已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新舊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具體如下:
一、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離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在《指引》施行前完成股份過戶的,適用股份過戶時本所相關減持規定;在《指引》施行后完成股份過戶的,適用《指引》規定。
二、上市公司股東因股票質押、融資融券、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違約處置減持股份,相關股份在《指引》施行前完成質押登記或者成為融資融券業務擔保物的,適用當時本所關于上市公司破發破凈分紅不達標的減持規定;在《指引》施行后完成質押登記或者成為融資融券業務擔保物的,適用《指引》規定。
除本通知特別說明的規定外,本所于2017年5月27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證發〔2017〕24號)、2018年1月12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問題解答(一)》(上證函〔2018〕66號)、2023年8月25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問題解答(二)》(上證函〔2023〕2530號)、2023年9月26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股份減持行為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23〕151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5號——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
2.《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5號——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起草說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