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5〕59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深入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5年4月修訂)》(詳見附件)已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除本通知特別說明條款外,本所于2024年4月30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4月修訂)》(上證發〔2024〕51號)同時廢止,新舊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如下:
1.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規則實施相關過渡期安排》,上市公司應當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有關規定,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董事會設審計委員會,由其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上市公司調整公司內部監督機構設置前,監事會或者監事應當繼續遵守本所原有制度規則中關于監事會或監事的規定。
2.關于上市條件、上市公司股票風險警示、終止上市等事宜的適用銜接安排仍按照《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4月修訂)〉的通知》和相關規定執行。
3.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管理規定》,本規則第2.2.7條、2.2.8條、2.2.9條及2.3.5條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2.《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5年4月修訂)》修訂說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