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4〕6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持續推動“開門辦服務”走深走實,暢通訴求反映渠道,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工作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詳見附件),進一步明確了適用范圍和處理機制等內容,現予以發布。本所于2022年4月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試行)》(上證發〔2022〕62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