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 第十六號
關于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關事宜的補充規定
為規范有限售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則,制定本備忘錄。
根據持有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股東(以下稱“相關股東”)在股改說明書中承諾的限售期限和承諾的流通數量,相關股東在限售期滿,由上市公司董事會向本所提出對其所持有的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申請(以下稱“上市申請”),并辦理有關手續。
為保證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股東的公平交易權,上市公司董事會原則上應將限售期滿的所有相關股東及其所持限售期滿的股份一次性向本所提交上市申請。
如未能一次性提出上市申請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在上次申請六個月之后再行提出申請。確有特殊原因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向本所說明未能一次性提出上市申請的具體原因并獲得本所許可,且在前次提出上市申請的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交易日之后,方可向本所提出申請。
保薦機構和上市公司在使用過程中對本備忘錄如果有任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告訴我們。
聯系人: 吳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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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