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督促上市公司股東認真執行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的規定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為進一步落實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和本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關于股東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各上市公司應認真學習上述規范性文件,熟悉有關規則,并立即向持有本公司1%以上限售股份的股東書面去函,督促其認真執行相關規則,并向其提示下述事項: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二)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每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于該等事實發生日的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三)上市公司股東在一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數量接近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時,應及時通報上市公司及其賬戶所在會員單位。
(四)上市公司股東違規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將根據本所上市規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其予以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處分。股東兼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將予以公開認定不適合該等職務的處分。
二、各上市公司應主動了解持有本公司1%以上限售股股東的賬戶信息,定期查詢其股份變動情況,及時向本所上市部報告一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數量接近1%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對本公司股東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未盡督促提醒之責的,本所將根據上市規則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本所將報請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融資、資產重組、股權激勵等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冷淡對待。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