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管理公司運營風險管理業務指引》的通知
上證基字〔2012〕8號
各基金管理人:
為規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運作,加強基金管理人的運營風險管理,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管理公司運營風險管理業務指引》,現予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交易所交易基金”)業務的運營風險管理,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其運營風險管理適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的運營風險管理,是指交易所交易基金通過本所認購、申購、贖回及交易可能產生的風險的防范、控制與處理。
第四條 本所根據需要,可以對交易所交易基金的運營風險管理提供指導、進行檢查。
基金管理公司應在交易所交易基金上市后一年內向本所提交總結評估報告。報告應當包括產品運作指標、業務制度、技術系統運行狀態等相關內容。
第二章 人員、系統與制度
第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立交易所交易基金運作團隊和風險管理小組,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崗位培訓。
新任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助理及相關后臺運作人員應當在任職后一年內,至少參加一次由本所組織的運營風險管理專項培訓。
第六條 交易所交易基金運作團隊負責制定業務流程、投資規范等運營制度,并進行日常運作和實時風險監控。
基金運作團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人員:
(一)基金經理與基金經理助理人員;
(二)基金估值與清算事務人員;
(三)申購贖回清單的定義文件制作與傳送事務人員(至少兩名);
(四)實時風險監控人員;
(五)信息披露等事務管理人員;
(六)技術系統開發、運營及維護人員。
上述人員應實行至少雙人備崗制度。除上述第(三)、(四)項人員可以由(一)、(二)人員擔任外,其他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七條 交易所交易基金風險管理小組負責制定風險管理制度、監督基金運作團隊的運作和風險事務處置。
基金風險管理小組應當至少包括以下人員:
(一)風險管理小組組長(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擔任,督察長可兼任負責風險管理小組總體工作);
(二)督察長;
(三)基金經理;
(四)運營負責人;
(五)技術負責人;
(六)對外聯絡和信息披露相關事務責任人。
第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在交易所交易基金業務運營中,應當建立以下技術系統,提高業務運作的電子化程度:
(一)基金認購發行系統;
(二)基金估值與清算系統(包括現金替代退補款結算);
(三)基金投資管理系統(包括交易所交易基金申贖代買賣系統);
(四)定義文件的生成、復核與發布系統;
(五)基金風險監控與績效評估系統;
(六)其他配套系統。
第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交易所交易基金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運營制度,包括業務流程(應當涵蓋所有環節的詳細業務運作流程及每一步驟的具體操作內容)、運營規范等;
(二)風險管理制度,包括風險管理小組管理規范、運作團隊管理規范、風險控制方案、應急預案等。
(三)內控制度,包括部門和崗位設置、職責設定等,形成分工合理、有效制衡的內控機制,避免工作職責和風險過于集中。
第三章 申購贖回清單與參考凈值
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選擇權威機構提供生成申購贖回清單定義文件(以下簡稱“定義文件”)所用的原始數據,并簽訂相關服務協議,保證原始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與完整性。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對原始數據進行分析和核查,形成分析結論。如存在可能導致定義文件參數重大調整的情形,應當形成單獨的定義文件參數調整記錄,供風險監控相關人員參考和使用。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原始數據及分析結論導入定義文件生成系統前進行復核,并由定義文件生成人員確認。
第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就定義文件參數進行調整:
(一)基金權益分派;
(二)指數成份股調整;
(三)成份股停復牌、成份股公司合并或分立等重要公司行為信息;
(四)其他需要定義文件參數進行調整的情況。
基金管理公司設置定義文件參數時,應當按既定的流程和操作規范對參數調整可能引發的后果進行評估,對于可能引發市場異常交易行為的參數調整,應當組織相關人員討論確定。
第十四條 由生成系統產生的定義文件應當經過復核系統的電子復核和復核人員的人工復核。復核系統與復核人員應當與生成系統及生成人員相互獨立。復核中應當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定義文件清單中各參數之間勾稽關系的正確性;
(二)當日定義文件相對前一交易日定義文件參數變化與導致參數變化的原始數據之間的對應性。
復核中發現重大問題或者可能影響定義文件正常發布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同時報告本所。
第十五條 定義文件在對外發布前,應當經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助理確認。有重大參數調整的定義文件,應當經包括基金經理在內的兩名人員確認。
第十六條交易所交易基金申購贖回通過本所辦理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委托本所或本所指定的第三方發布定義文件。
申購贖回不通過本所辦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選擇自行發布定義文件或委托第三方發布定義文件。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發布定義文件的,應當與第三方簽訂相關服務協議并報本所備案。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該按照本所發布的最新技術接口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數據互換。發現異常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同時報告本所。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確保傳送至本所交易系統和本所網站的定義文件內容一致,并對定義文件內容進行復查。復查中應當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本所網站發布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公告申購贖回清單”欄目內容與傳送給本所交易系統的定義文件的一致性;
(二)已發布 “交易所交易基金公告申購贖回清單”中各參數設置的恰當性。
復查中發現存在重大問題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同時報告本所。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本所計算發布基金份額參考凈值(以下簡稱“基金凈值”)的,應當嚴格按照本所相關要求傳送計算基金凈值的定義文件。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計算基金凈值后提交本所發布的,應當與第三方簽訂相關服務協議并經本所同意。第三方應當嚴格按照本所相關要求傳送基金凈值計算數據。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凈值計算機構(包括本所、基金管理公司、受委托第三方)發送定義文件或計算基金凈值所需的數據文件的,應當經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助理確認。
第四章 實時風險監控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后的前30分鐘安排專人值守風險監控系統,實時監控交易所交易基金開市運行是否正常。其他交易時間內應當至少保證相關人員能收到風險監控系統自動發出的報警信息。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具有自動報警功能的風險監控系統,實時監控交易所交易基金運作情況。實時監控中應當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交易(包括申購、贖回、買賣)狀態是否正常。例如是否按事先設置的開關狀態進行申購、贖回和買賣,以及是否因基金資產中個別成份股不足導致投資者無法正常贖回等情況;
(二)交易量(包括申購、贖回、買賣)是否異常放大;
(三)買賣價格與基金凈值的比值以及基金凈值與標的指數點位的比值是否異常放大;
(四)基金賬戶成份股與現金余額是否存在因成份股或現金不足導致贖回失敗的風險。
基金管理公司發現第(一)項異常情形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同時報告本所。
基金管理公司發現第(二)、(三)、(四)項異常情形的,應當立即分析原因,并視情況決定是否申請本所暫停申購、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同時將相關情況報告本所。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發現運營風險事件決定向本所申請暫停交易所交易基金申購、贖回或者二級市場交易的,應當及時報告本所。
第二十四條 本所發現基金管理公司傳送的定義文件可能出現問題,基金管理公司應及時配合本所分析原因,并視情況決定是否申請立即暫停申購、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同時將相關情況反饋本所。
第五章 風險揭示與投資者教育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協同證券公司開展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資者教育工作,積極參加本所舉辦的各項市場推廣和投資者教育活動。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協助代辦證券公司分別編制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一級市場申購贖回、二級市場交易業務風險揭示書,其中應當重點揭示交易所交易基金產品特有的風險。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持續提高對于買入組合證券中現金替代部分證券等業務運作水平,積極了解各種類型投資者的投資需求,提高市場服務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